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章第一项能赔偿多少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以下为未修改前的工亡补偿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备案。
如何理解和适用“视同工伤”这一条款?
谢邀。视同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有三项明确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残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符合任何一项情形的都视为工伤。
要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条款,我们最好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进行比较理解。
我们先来看看,这两个条款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三要素缺一不可。第十四条规定的7种情形,都强调了这三个要素。其中有的情形,比如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是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具体条文较长,这里就不引述了。三个要素中,核心要素是工作原因。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都不具备“工作原因”这个核心要素。
比如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强调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要素,没有提到工作原因要素。就是说,即使突发疾病与工作原因无关,只要符合其他条件也“视同工伤”。第二种情形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受伤和第三种情形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也都与现在的本职工作无关,却都可以视同工伤。
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本质区别是对“工作原因”核心要素的要求不同。
其次,第14条和第15条还有一个区别,就是对工作地点的表述不同。
第14条使用“工作场所”一词,第15条使用“工作岗位”一词,后者表述的工作地点范围更加宽泛。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了解。
海南省某中学老师在家批改作业猝死,其亲属要申请工伤待遇,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还是第15条呢?第14条中多数是事故伤害,与突发疾病死亡相关的情形只有“患职业病”这一情形。我国公布的法定职业病有115种,本案的猝死情形不属于法定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