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新型冠状***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意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
对于意外险来说,需要看具体条款。
在疫情发生之前,我们所买的意外险都没有关于***肺炎这个保障内容的。
当然疫情发生之后呢,好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相关的意外保险。这些新推出的包含***肺炎的意外保险,如果客户在购买之前没有确诊***肺炎,那买了之后呢,又发生了心冠肺炎这样的风险,导致身故的话,是可以用这款意外保险来赔付的。
法海一粟认为,被保险人因“新型冠状***肺炎”死亡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
1、保险事故和意外伤害的概念。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后果。保险人对这种后果的发生负有赔偿经济损失或保险金给付的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就是其载明的保险事故。而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保险合同中所一路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2、本案情形。法海一粟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因“新型冠状***感染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
首先,“新型冠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就是“外来的”,因为,“新型冠状***”并非产自被保险人的体内,而是从外部感染的。
其次,“新型冠状***”感染被保险人,是“突发的”,显然,武汉疫情的发生,是任谁也没有料到的。
其三,“新型冠状***”感染被保险人,是“非本意的”。
其四,“新型冠状***感染肺炎”应当属于“非疾病的”。表面上看,因“新型冠状***肺炎”死亡的,应当属于“因病死亡”,似乎不能称之为“非疾病”的伤害,但是,法海一粟认为,被保险人的“肺炎”,正是“新型冠状***”伤害的后果,因此,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肺炎”,而是“新型冠状***”。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中国人寿说奥密克戎不是***不理赔,合理吗?
当然不合理。中国人寿说奥密克戎不是***的这个逻辑就完全不对,就好比是说甲型流感不是流感一样,属于颠倒黑白,歪曲事实。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保险本来就是博概率的商业合同,具有法律效应的,说到就要做到,当初每年收钱的时候就该做好风险评估,而不是每年收钱的时候笑脸相迎,理赔的时候推三阻四甚至压根不承认赔偿事实。
我们单位今年年初也买了***保险,再三跟保险业务员确认过了,只要感染变阳性了,就可以获得5000元理赔,当时只差录音了,不过按照中国人寿现在这种推诿的态度,即使录音了人家也不会承认。
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中国人寿可能自知理亏,做出了一点让步,现在的说法是购买了***保险的客户,必须为首次确诊感染奥密克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和危重型病症才能获得***保险理赔。
有多大能力就做多大的事。当初靠一旦感染***就能获赔5000元的噱头,骗了无数群众投保,赚得盆满钵满,现在一看感染严重超出预期,就矢口否认需要赔偿5000元的事实,还恬不知耻地说奥密克戎不是***不需要理赔。这次即使省下了几百亿的赔偿金,但失去了民众的信任,估计保险生意也要凉凉了。
赔不赔,看合同。
所谓保险不是万能的,没有保险是万万不能的。
保险合同,是合同主体双方对未来风险的承诺,具体承诺了什么,发生风险后怎么赔付,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通俗的讲,你夏天买了一件衬衣挂在衣柜里,零下20℃时你想当成羽绒服穿,卖家没有骗你,是你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