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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适用吗
市有关规定已确定的标准支付。(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84号)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老工伤人员,是指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在***院《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375号)生效前(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你是不能享受国家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但是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适用范围 我市及驻芜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现仍由原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按照规定认定或确认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工伤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填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并附认定或确认为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原始资料,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经确认后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费用。
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需要认定该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各地可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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