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病,经抢救于48小时后亡故,不能评工亡吗?
如果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抢救超48小时无效死亡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进而按工伤待遇享受工亡赔偿。
如果是工作中突发疾病,抢救超48小时无效死亡的,则无法认定为工伤,只能通过因病死亡处理。
肯定算是工亡,因为当时是在工作中,即使没有当时亡故,也应是工亡。当然,要看在什么单位及怎么样的老板,如果是在国企或是在行政单位,不用多说,肯定是工亡。如果是私企或是工地上且老板又小,可要打官司了,老板大的也好说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对工伤认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过劳死怎么证明是工伤?
从情理的角度看,一个人因为连续加班、工作过于劳累而患病甚至死亡,显然都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无论是“过劳病”还是“过劳死”,都应该认定为工伤,让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相应的赔偿。 然而,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逐条对照便可发现,“过劳病”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至于“过劳死”,必须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经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一个人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只要没死就不能算工伤。 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有悖情理。明明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而患病或死亡,却不能认定为工伤,无法获得赔偿;明明是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伤法规,有时候却让劳动者遭到二次伤害,冷酷得让劳动者欲哭无泪。 法官点评:“法律无外乎人情”,在某种意义上,“过劳病”、“过劳死”算不算工伤,检验着工伤法规的温度,考验着工伤制度是否人性化,说到底,就是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护。
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的规定是在受伤之后的48小时内进行认定。
这是因为工伤认定的目的是确定受伤是否与工作有关联,如果认定时间过长,可能会出现受伤后因其他事情导致的伤势加重,从而影响对工伤的判定结果。
此外,在48小时内进行认定也有利于及时为受伤员工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医疗救助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48小时并不是绝对的时间限制,对于某些特殊的情况,如受伤员工的伤势无法在48小时内得到明确的诊断等,认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48小时期限的相关规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属于工伤,这里的48小时之内是硬指标,如果抢救的时间已经超过48个小时,或者当事人只是在超过48个小时之后才去世的,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属于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