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伤期间奖励性绩效怎么发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教师工伤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应按照正常发放流程进行。即使教师因工伤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但其在工伤前的工作表现和绩效仍然应得到认可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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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教师工伤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应根据其工伤前的绩效评定结果,按照原有的发放方式和时间进行发放,确保公平公正。
教师工伤期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其绩效考核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一般情况下,工伤期间不会发生奖励性绩效,但也有些地方会对教师做出适当的补偿和激励措施。
在具体实施中,需要根据教师实际受伤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绩效表现,按照原有的奖励标准和考核标准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并在各种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公正、合理的发放。
同时,需要注意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应该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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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工伤如何赔?
学校有为老师缴纳社保的,在老师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即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再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则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而其中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申请工伤认定可咨询人社部门热线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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