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板工伤保险条例?
按照规定,职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当时已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不再补办工伤认定手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应继续按原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鉴定。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于2004年1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撤销、破产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于2010年12月27日实施。实施细则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
二、工伤待遇的计算和支付;
三、保险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工伤保险条例是否废止?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废止。《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无废止。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薪水,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薪水,***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薪水,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准则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85%,***伤残为本人薪水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75%。
伤残津贴事实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工人达到退休年纪并解决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人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水,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准则为:五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限定为其交纳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事实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工人本人提议,该工人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限定。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水,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水,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水,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