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1. 安徽省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尚未实施。
2. 目前尚未确定安徽省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时间。
这可能是因为相关部门还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文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才能正式实施。
3. 一旦安徽省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式实施,将为安徽省的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工伤保险保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将对促进安徽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由安徽省***公布,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公布实施者
安徽省***
通过时间
2013年7月10日
公布时间
2013年7月27日
施行时间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上海市编辑的《工伤保险条例手册》的简称,《手册》中载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经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上海市人民***于2013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地方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