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能享受的五大待遇?
1、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住院伙食费:2018年4月1日起,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30元。
3、交通食宿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4、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待遇不变,按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5,生活护理待遇: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给予,职工受伤后钱款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享受因工致残的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工伤后,应接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膳食补助、交通补助等。
三、复发鉴定:职工申请鉴定伤残时,应提供有关证据,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复发鉴定书。
四、再次得到应有的伤残抚恤金和补助:根据新的伤残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发放。
五、享受因工致残的随病变伤残待遇:即工伤以后因病变伤残,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等待遇。
工伤旧病复发条例?
一、工伤旧病复发的认定规定:
旧病不能认定工伤。 原来认定工伤后复发再治疗可以工伤保险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适当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发放伤残津贴,看病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伤残等级支付赔偿金;企业破产的,在破产的时候清算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具体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院卫生行政部门、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