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健康保障条例?
1 为关爱职工身体健康,本着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原则,由 集团公司统一部署、统一组织,为职工开展定期健康体检活动,以 达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疾病的目的。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所有职工。
3. 体检工作要求 3.1 开展职工健康体检工作是企业实施职工健康管理、 作好企业 预防保健工作的有效途径,体现了企业“以人为本,关注职工身心健 康”的理念,它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惠及广大职工的 一项重大举措。 3.2 集团公司根据集体合同的约定和卫生所的实际情况, 本着方 便职工、注重实效、合理费用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统 一组织,分批次、分步骤地实施职工健康体检。 3.3 公司职工多, 开展职工体检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 各部门 (车 队) 要充分认识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性, 高度重视, 通力配合, 合理安排,确保健康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4. 体检对象及内容 4.1 体检对象: 员工须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的职工。 4.2 体检地点: 职工健康体检安排在集团公司卫生所或集团公司定点的市“三甲” 医院。年满 45 周岁男职工和年满 40 周岁女职工逢单年在集团定点 “三甲”医院,逢双年在集团公司卫生所; 45 周岁以下男职工和 40 周 岁以下女职工,逢单年在集团卫生所。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七十年代老工伤人员政策?
1、90年代初时实行的还是<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十三条 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职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工资减少11~20%者,其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10%;工资减少21~30%者,为残废前本人工资20%;工资减少30%以上者,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30%。
2、二等甲级不是工伤的伤残等级。根据只有一个肾脏这一情况,相当于工伤伤残七级。也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当时应当按十三条执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不能办理退休的,内退也可能就是没合适的工作安排,那当时应该给予伤残前的本人工资的30%,不清楚交的6000元钱是什么钱。
3、现在退休了没?如果没退休,那厂跨时应该有一次性的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备各省市定。如果已经退休了那按规定就没。
4、如果那时的待遇没有到位,应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