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保险的建工团体意外险是怎样的保障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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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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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简称建工意外险,是一种团体险,是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建工意外险保险费是由施工单位支付的。施工形式是承包制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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