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伤保险最新规定?
针对建设领域普遍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工伤保险参保难、工伤赔偿落实难的问题,广州市将启动《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流动性大的职工按建设项目方式全员参保,同时规定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单位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
针对建筑行业人员流动频繁,工资变化幅度大的特点,《办法》规定,建筑业职工按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保险对象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切实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为确保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划拨给施工承包单位,确保工伤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
针对工伤保险由于举证难导致的赔偿难问题,《办法》建立了清晰的工伤保险责任制,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施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包工头),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建筑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包工头)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解决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于包工头逃匿而其工伤待遇无法落实的突出问题。
1、按建筑项目参保,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对固定职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流动职工包括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2、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不缴纳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明确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作为计缴基数。
3、考勤记录等信息,可证明劳动关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等证据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4、发包单位违法分转包,将担工伤赔偿责任:将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在异地缴纳工伤保险可以吗?
据了解,建筑行业是工伤事故高风险行业,但长期以来该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偏低,由此也导致了建筑施工人员“伤不起”、工伤***难的问题。
针对建筑业用工特点,《意见》将在建筑业推行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具体说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商同级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控制在1 左右,以后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同时,工伤保险的具体缴费比例将与事故预防情况挂钩。《意见》规定,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各地区对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本地区的新建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关键词2 参保后待遇如何? 施工期内发生的工伤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障工伤保险缴费资金落实,《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确保工伤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费征收机构一次性缴纳,覆盖该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针对建筑项目有工期限制、人员流动性强、工资收入不稳定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难的问题,《意见》还规定,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项目竣工前夕发生事故,至正式竣工时还没完成工伤认定、鉴定怎么办?《意见》规定,职工在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该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规定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等。如果建设单位拒不参保怎么办?《意见》也有对应强制手段,即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