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社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二)、最高法司法解释,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或者指派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伤,视为工作原因。
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以及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怎么陪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际工作中,职工除了在本单位内工作外,有时还必须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如果这时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工伤的基本精神,也应该认定为工伤。同时,考虑到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如果遇到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很难确定职工是在事故中死亡了,还是由于事故导致职工暂时无法与单位取得联系或者是在事故中发生了其他情形,本着尽量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第一种情况可以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可以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第二种情况则必须是领导指派的情形。 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上述各种形式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所称工伤包括因工受伤和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