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以同时享受么?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冲突。
职工自己或单位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并确认为工伤后,除了可以依照保险合同领取人参意外伤害保险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为人参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二者的性质不同,两者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互相取代。
所以,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两种保险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是可以兼得的:
1、工伤保险是一种***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2、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以同时享受。
因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可同时并存。如发生工伤,劳动者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后,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完全不同的,商业保险例如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是根据国家制订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普遍性的保险,其投保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此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因任何因素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