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3.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社保结算办理材料
1.《深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结算申请表》一式一份;
2.结算人员的***;
3.申请死亡结算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优先提供户口本,如申请人与死者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或同一户口本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受委托人***、死者法定继承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申请出国(境)定居结算的,应提供本人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的有效证明。
5.参保人已死亡,但亲属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提供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6. 深圳人死亡赔偿标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深圳的工伤,9级可以赔偿多少钱?
九级伤残可以赔偿9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