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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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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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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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怎么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或者委员会,及时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该对工伤事故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必要时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来处理工伤事故。
通过这样的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