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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 劳动能力鉴定 期间,未能上班的 工伤 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该生活津贴应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计算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 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
停工留薪期确认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对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职工,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病***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职工受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重庆市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4784元、最低为2295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4个月,即17005元。
2、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
3、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6)***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4、重庆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9个月。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5、重庆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于本人工资乘以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6、重庆工伤赔偿标准具体如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重庆工伤赔偿2022标准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医疗费。医治工伤所需费用契合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规范;住院膳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膳食补助规范的70%;交通费、食宿费。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膳食补助规范;辅佐用具费。
法律主观: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3日由重庆市人民***以渝府发〔2012〕22号印发。
重庆市人民***关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废止。
工伤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是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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